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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诉法草案严限秘密拘捕 禁止威逼利诱收集证据

昨天,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在京举行。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昨天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第二次审议。草案增加规定,将严重犯罪案件中的鉴定人纳入保护,并加强对强制措施的限制。会议还将审议职业病防治法修正案草案,出境入境管理法草案、军人保险法等多项法律草案及议案。  新风机厂家_机房新风机

■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解读

“秘密拘捕”受到严格限制

【解读】采取强制措施因涉及限制公民人身自由,及时通知家属也是对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保障的重要一环,所以立法务求谨慎。

草案一审稿规定: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拘留、逮捕后,除无法通知或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严重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把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拘留、逮捕的原因和执行的处所,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拘留、逮捕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拘留、逮捕人的家属。

征求意见过程中,有部门提出,有碍侦查不通知家属的规定容易被滥用,成为侦查机关不通知家属的借口,因此应当慎重规定。有的建议规定一律通知家属,删去不通知的除外规定,或删去有碍侦查的情形。

草案一审稿修改后增加规定:一是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监视居住人、被拘留人的家属。二是,规定在逮捕后,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一律通知家属。

【草案】拘留后,应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除无法通知或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严重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把拘留原因和羁押处所,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内,通知被拘留人家属。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立即通知家属。

“威胁引诱”所获证据非法

【草案】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

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

【解读】初次上会审议的草案曾对现行刑诉法作了相关修改,在严禁刑讯逼供的规定后,增加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的规定。同时还规定: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

对此,有委员提出,一审稿草案将现行法案中“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的规定改为“严禁刑讯逼供和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但是,实际中“威胁、利诱、欺骗”的情况是存在的,有的甚至很严重,建议保留。

有的委员还建议在“刑讯逼供”后增加“体罚、虐待”的规定,认为实践中有些侦查人员避开刑讯逼供而采用体罚、虐待的方式,也是非常不人道的。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同有关方面研究建议采纳相关建议,维持现行规定,仍明确列举威胁、引诱、欺骗的情形。

值得注意的是,非法收集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的规定,仍旧被二审稿保留下来。

鉴定人将有权“请求保护”

【草案】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毒品犯罪等案件,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因在诉讼中作证,本人或者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法院、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采取保护措施。

【解读】刑诉法规定,法院、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保障证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草案首次审议时增加规定,严重犯罪案件中证人、被害人因在诉讼中作证,本人或者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法院、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采取保护措施。有委员提出,实践中还存在鉴定人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情况,也需要根据情况采取保护措施,建议将鉴定人纳入保护范围。

因此,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建议将鉴定人纳入保护范围。同时,建议增加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依法采取保护措施,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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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诉法修订被指开倒车 或致“秘密拘捕”泛滥

8月3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全文,向社会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9月30日。其中部分条款引发质疑,“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以及“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几种情形,均可以成为对当事人实施监视居住、刑事拘留、逮捕等强制措施后,不在24小时内通知家属的理由。


辩护人作伪证同案侦查机关回避

【草案】辩护人涉嫌犯罪的,应当由办理辩护人所承办案件的侦查机关以外的侦查机关办理。

【解读】刑诉法二审稿草案进一步完善追究辩护人伪证罪的程序,一旦辩护人涉嫌作伪证,那么同案侦查机关必须回避。

现行刑诉法对辩护人有伪证等行为追究法律责任作了规定。有意见提出,应对这一规定的适用程序作出严格规定,防止出现被滥用为保障辩护人依法履行职责,避免同一案件的侦查机关随意对辩护人立案侦查和采取强制措施,对于辩护人涉嫌伪证罪的,规定由其他侦查机关办理为宜。

此外,关于传唤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的程序,规定:对于在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询问笔录中注明。侦查人员可以在现场或者证人提出的地点询问证人。

■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其他修改

“唯一扶养人”可监视居住

在初次审议及征求意见过程中,有人建议,为进一步体现人道主义精神,建议明确对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也可以取保候审;同时应明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的,可以监视居住。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建议增加规定:一是,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可以取保候审。二是,对于符合逮捕条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的,可以监视居住。

法院审理期限可适当延长

关于审理期限,由于审判是决定被告人是否构成犯罪和判处刑罚的关键环节,不宜因审理期限而影响案件质量。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同有关方面研究,对一些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审理期限,有条件地适当延长是可以的。为此,草案将一审的审理期限原则上规定为一般案件三个月,重大案件可延长三个月。二审的审理期限原则上规定为一般案件两个月,重大案件可延长两个月。

此外,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同有关方面研究,建议在查询、冻结的范围中增加规定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并相应规定: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

■职业病防治法修正案草案

政府可筹款救治职业病患者

职业病防治法修正案草案规定,工会组织依法对职业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刘锡荣表示,目前一些地方医疗救助水平较低,难以满足职业病病人的救治需要,而且在现实中,一些职业病患者的用人单位已不存在或无法确认劳动关系。

对此草案拟增加规定:用人单位已经不存在或者无法确认劳动关系的职业病病人,可以向地方政府民政部门申请医疗救助和生活等方面的救助。地方政府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可以筹集职业病医疗救治资金,用于用人单位已经不存在或者无法确认劳动关系的职业病病人的医疗救治。

■出境入境管理法草案

出入境录指纹拟立法管理

昨天首次审议的出境入境管理法草案提出,公安部、外交部根据出境入境管理的需要,可对留存出境入境人员指纹等人体生物识别信息作出规定。

采集、储存出境入境人员指纹等人体生物信息,在进行出境入境边防检查时进行比对,可以有效甄别出境入境人员身份,有助于提高口岸通关效率,对加强出境入境管理、保障国家安全具有积极意义。采集指纹等人体生物信息涉及中国公民和外国人的基本权利,需要法律明确授权,具体管理工作需要结合国家的外交战略灵活掌握。

中国公民有案未结禁出境

草案提出,中国公民有被判处刑罚尚未执行完毕或属于刑案被告人、犯罪嫌疑人,有未了结的民事案件,法院决定不能出境。因非法出境、非法居留、非法就业被境外遣返,未满不准出境规定年限,出境后可能危害国家安全和利益,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决定不准出境等情形的,不准出境。

此外,草案以180日作为外国人入境停留和居留的界限,超过180日的,应自入境之日起30日内,申请办理居留证件,办理居留证件应当留存指纹信息。

■军人保险法草案

军人退役享养老险补助

昨天,军人保险法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首次审议。草案提出,军人退出现役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国家给予退役养老保险补助。同时将养老保险关系和相应资金转进地方。

此外,参加军人退役医疗保险的军官、文职干部和士官应当缴纳医疗保险费,国家按个人缴费同等数额给予补助;义务兵和供给制学员不缴纳医疗保险费,全部由国家补助;对军人退役后参加地方医疗保险的,将医疗保险关系和相应资金转进地方。

按照现行规定,军人退役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军龄视同缴费年限,军人退役时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所需资金主要由地方财政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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